怎樣認定夫妻共同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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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夫妻共同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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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房產是夫妻共同的房產,對於這樣的房產,法律規定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則需要做出分割。不過在此之前需要先對夫妻共同的房產做出認定,而不是任由當事人説是共同房產就屬於共同房產。究竟怎樣認定夫妻共同的房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怎樣認定夫妻共同的房產

所謂夫妻共同房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即從男女結婚之日起,到夫妻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為止。這一時期夫妻所得的房屋稱為夫妻共同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主要是指:

(一)婚後以雙方或一方的收入和財產購買獲得的房屋;

(二)婚後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屋,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除外。

二、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如今,在我國房價是比較高的。因此一旦夫妻離婚的,就會比較看中房產的分割。而在具體分割房產之前,需要先了解清楚哪些是夫妻共同的房產。要是屬於一方房產的話,此時不能要求分割房產,但可以就房產在婚後的增值部分要求進行分割。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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