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和結婚的彩禮區別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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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和結婚的彩禮區別哪些?

訂婚和結婚彩禮區別哪些?

1、結婚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給彩禮。

2、訂婚禮金,這個根據地方習俗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訂婚禮金是屬於彩禮當中的一部分,可在訂婚是部分給,結婚再給等形式;也有訂婚時給禮金後,結婚時就不需要再給彩禮錢了。

3、訂婚禮金據説是給女方的,女方可以自行留着;彩禮錢是給女方父母的,以表達養育之恩。訂婚禮金或者是彩禮錢基本上多用於買傢俱、家電、衣服等等,也有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粧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什麼是結婚彩禮錢?

傳統意義上的“結婚彩禮錢”,指新郎一方購買婚房,傢俱,婚後生活用品,以及各種婚禮儀式花費的錢財。新中國成立後,提倡“結婚不講財”, 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結婚彩禮錢”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淡化狀態”。中國改革開放以後,在“一切向錢看”等拜金主義思潮下,“結婚彩禮錢”開始重新進入中國老百姓的視野。與西方婚姻習俗不同的是,在中國,“結婚彩禮錢”都是由新郎方承擔的,新娘方雖有陪嫁(嫁粧),但因女方家境而異,一般來説均低於男方給的彩禮價值。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受之影響,提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結婚彩禮錢的法律規定?

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於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於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悦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結婚彩禮需要返還的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有一條是值得注意的

如果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財產,可以分財產的方式分。 沒領結婚證的當然可以要。

訂立婚約是結婚的一個階段,但不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之債,所以當一方不履行婚約時,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所以不能已耽誤了對方青春之類的藉口提出索賠。

彩禮錢是在結婚之間必須要給的,訂婚彩禮沒有結婚彩禮要求的那麼嚴格,這就要根據當地的傳統是怎麼樣的,但是不管怎麼樣,女方嫁到男方,那麼男方就一定要給女方補償,對於彩禮的標準也是根據男方的實際情況來給予,但女方也會準備嫁粧給予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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