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拒還彩禮勝訴有把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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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方拒還彩禮勝訴有把握嗎?

現階段我國離婚率變高,甚至有的時候在訂完婚還沒領結婚證就分手也比比皆是,而如今訂婚都需要彩禮的,少則一萬兩萬多則上百萬,但是牽扯到分手,就會牽扯到彩禮問題,有的女方知情達理會原封不動的退回彩禮,而有的拒絕退回彩禮,如果男方想通過法律手段要回彩禮,這就牽扯到女方拒還彩禮勝訴的問題。關於這方面問題我國法律有相關規定:

如果你們兩家沒有別的經濟糾紛,那麼對方必須退還禮金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你可以根據以上婚姻法來上訴對方

1、勝訴之後,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3、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但是也有不返還彩禮的相關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

4、男女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於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粧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着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

其實生活最重要的是夫妻二人攜手過幸福生活,不應該用金錢來衡量。但是要不要彩禮,作為紅白理事會也只能引導。婚姻是建立在男女雙方愛情的基礎上,不應以給付金錢的多少來衡量。對於女方拒還彩禮勝訴這方面問題建議尋求律師進行諮詢,律師會給出一個準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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