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貸款買房 - 新婚姻法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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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買房 新婚姻法是如何規定的?

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最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而房產是大部分家庭最重要的財產之一。關於房產分割方面的處理比較複雜,因為有些房產是婚前購買,有些是婚後購買,有的還是父母為子女購買的。那麼婚前貸款買房《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小編為大家做個這方面的解讀。

一、婚前貸款買房 新婚姻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婚前一方在銀行貸款買房,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説,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該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婚後父母買的房子歸誰所有?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該規定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綜上所述,按照婚前貸款買房《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商品房,首付由其支付,婚後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該不動產應該由雙方協商處理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商品房屬於購買的一方,對於共同還貸及房產增值部分,則應該按照男女雙方平等、有利於生活等原則向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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