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的情形法律有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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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婚姻在我國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有些婚姻違法或者沒有進行相應的合法登記。我國稱這類婚姻為可撤銷婚姻,判決這類婚姻無效,不進行相應的法律保護。那撤銷婚姻的情形法律有何解釋呢,下面小編就為你解答這類問題的答案。

撤銷婚姻的情形法律有何解釋

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中,對該條中的“脅迫”一詞,如何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釋中,將“脅迫”定義為: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我國對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雙方中,有一人是受脅迫而進行的婚姻,這類婚姻關係無效,還對近親、味道結婚年齡、重婚等違反我國的婚姻法的婚姻,不予承認,判定這類婚姻為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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