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情形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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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可撤銷婚姻情形該如何處理?

可撤銷婚姻情形該如何處理?

可撤銷婚姻情形的處理,是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可撤銷婚姻的特徵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

1.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2.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

對於可撤銷的婚姻,法律上只明確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受到脅迫的婚姻,另一種是被非法限制自由後的婚姻,存在上述這種情況的,是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向法院要求撤銷婚姻狀態的,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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