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登記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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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合法

行政登記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男女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且不屬於事實婚姻的範圍。只有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才能夠通過行政登記程序辦理登記離婚。而且,行政登記離婚不適用於涉外離婚。涉外婚姻關係當事人的離婚,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2、主體適格

男女雙方都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關係,不能通過登記程序解除。

3、協議真實

男女雙方達成了離婚合意,對解除夫妻人身關係、分割財產、生活幫助、子女撫養等均無異議。離婚合意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是出自當事人內心願望的,而不是虛假的、誤解的或者受人脅迫的、欺詐的。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有這些情況存在,將依法不予辦理離婚登記。不過,在登記離婚之後,一般不允許當事人以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進行反悔,主張離婚無效。這是由人身關係不可逆轉的性質決定的。

4、協議內容適當

協議內容的適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雙方關於離婚的協議不應附人身關係上的條件,比如不得限定一方或者雙方離婚後不得再婚等等。另一方面是對離婚後果的合意應該適當。對離婚後果的協議,雖屬於當事人自己決定的事情,但並非毫無限制。何謂“適當”,雖然法律沒有明確地解釋其含義和要求,但我們認為應當做到:第一,協議的內容是合法的,不能違反民法典其他法律的規定;第二,協議的內容是公平的,體現了男女平等的要求;第三,協議的內容不能有損於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第四,協議的內容不存在規避法律的情況,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第五,協議的內容是比較詳盡的,對重大事項沒有遺漏。

行政登記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的情況,按照協議離婚的流程進行相應的行政登記,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協議內容的適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雙方關於離婚的協議不應附人身關係上的條件,另一方面是對離婚後果的合意應該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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