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X與胡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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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XX,男,1975年出生,漢族,農村居民。

石XX與胡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張玉春,重慶XX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胡X,女,1975年出生,漢族,農村居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XX與被告胡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石XX以原、被告已在武隆縣民政局協議離婚為由,於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石XX自願向本院申請撤訴,系其對訴權的正當行使,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石XX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原告石XX已預交),由原告石XX負擔。

代理審判員  吳曉林

書 記 員  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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