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X與胡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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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XX,男,1975年出生,漢族,農村居民。
委託代理人張玉春,重慶XX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胡X,女,1975年出生,漢族,農村居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石XX與被告胡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石XX以原、被告已在武隆縣民政局協議離婚為由,於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石XX自願向本院申請撤訴,系其對訴權的正當行使,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石XX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原告石XX已預交),由原告石XX負擔。
代理審判員 吳曉林
書 記 員 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