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離婚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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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離婚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判離婚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判離婚的構成條件是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強制離婚需要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這一條件。強制離婚一般指訴訟離婚。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如果離婚需要的條件參照上述即可。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願。

3、協議離婚時還必須對子女問題作出適當處理。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4、協議離婚要求男女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比如説存在着重婚,或者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達到兩年的程度。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説男女雙方當事人在要求離婚的情況之下,人民法院首先是需要審查以下是否感情已經達到了破裂的程度,我當然了,在此之前的化學學校關於這個問題組織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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