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由誰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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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由誰撫養?

一、無效婚姻的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由誰撫養?

無效婚姻中當事人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我國對此採取保護的原則,承認其子女的合法地位。

1、與婚生子女確認撫養權歸屬的時候採取相同的原則。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於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法律規定無效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與合法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一樣。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單獨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有什麼?

1、重婚。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締結的婚姻。重婚不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都破壞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損害了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因此,很多國家法律對此都作為無效婚姻的一類而明令禁止。

2、近親婚。指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關係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所締結的婚姻。

3、疾病婚。即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所締結的婚姻。一般將精神病及痴呆病患者、嚴重遺傳性疾病、性病及急性傳染病歸屬於禁止結婚的範疇。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由於欺騙、隱瞞或其他原因結婚,婚後尚未治癒的,屬於無效婚姻。

4、早婚。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達法定婚齡所締結的婚姻。《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這是對結婚年齡的最低限制,低於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重婚,近親屬結婚,疾病婚和早婚是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在我國法律上規定了男方和女方的結婚年紀,低於這個法定婚齡的婚姻是無效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締結婚姻關係,或者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都會導致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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