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XX訴曾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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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許XX,女,1975年11月13日生,漢族,住長汀縣。

許XX訴曾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劉XX,福建XX律師。

被告曾某某,男,1978年12月16日生,漢族,住長汀縣。

本院於2014年9月2日受理了原告許XX與被告曾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許XX於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許XX以其在內蒙古工作無法出庭參加訴訟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曾某某的訴訟請求,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的規定,現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許XX撤回對被告曾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45元,減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許XX負擔。

審 判 員  蔡金生

代理書記員  修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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