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侵佔他人財產多少錢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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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00元以上的,構成侵佔罪。具體起刑數額,由各省確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的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想像成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山東侵佔他人財產多少錢定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本罪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

(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

(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佔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侵佔罪是屬於故意侵犯、佔有他人財產,具體所涉及的刑罰需要根據所進行侵佔的金額來看。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所涉及侵佔的財產來進行確定,如果涉及財產較多那麼所判處的刑罰將會更多,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所在的省份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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