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要怎麼認定重婚行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一、應該要怎麼認定重婚行為?

應該要怎麼認定重婚行為?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認定重婚罪有兩種形式:

1、有配偶者重婚:

(1)法律重婚:婚姻關係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都構成重婚;

(2)事實重婚:婚姻關係未解除的情況下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2. 第三者重婚:

(1)法律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2)事實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第三者明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與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則構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配偶的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若是被拐賣的已婚婦女被迫與他人結婚的這種情況,是不構成重婚罪的,因為其主觀上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管轄公安機關是哪個機關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所以,重婚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之規定,被害人之外的人民羣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應否對該重婚案件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重婚的行為已經算是構成了刑事犯罪,而且在認定上面我國也是專門給出了條款,就是為了讓受害者可以依法的收集證據,從而對此案件進行起訴,對於重婚罪一般就會處二年以下的期徒刑,而還需要給受害者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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