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擬製血親可以結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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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擬製血親可以結婚嗎

一、擬製血親是否可以結婚

對於擬製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沒有明確規定。但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因此,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製直系血親關係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

不過,因繼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關係是姻親,因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係實際上是因為繼父母婚姻造成的親戚關係,不算擬製血親。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係,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二、擬製血親的定義

擬製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確認的擬製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

(2)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這種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製的親屬關係依法解除而終止。

擬製血親指的是原本沒有該種血源關係但是法律進行了確認,對於該種關係是否可以結婚我國並沒明確的規定,從倫理上來説應當是禁止的,但是因繼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關係是姻親,但是不應當算是擬製血源,這時應該可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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