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婚姻的管轄法院怎樣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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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事實婚姻的管轄法院怎樣確定的

確認事實婚姻的管轄法院怎樣確定的

婚姻當事人雙方都可以進行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二、訴訟管轄

1、當事人的住所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其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住所地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其註冊地或登記地為住所地。

2、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原告住所地管轄的情形

《民訴法》第22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其中,有關身份關係的案件包括:

(1)身份關係案件,

(2)與身份關係緊密相關的財產案件,如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案件。

同時,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原被告雙方均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不滿一年的,仍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被採取強制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依據《民訴法解釋》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僅是被告被註銷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國內結婚但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的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被告住所地、法律關係發生地管轄的情形

A.合同糾紛

《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合同履行地按照如下規則確定:

(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標的物的,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以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財產租賃或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物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B.保險合同糾紛

《民訴法》第24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按照如下規則確定:

(1)如果保險標的物的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可以有運輸工具登記地、目的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有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C.票據糾紛、公司訴訟、運輸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D.侵權之訴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1)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2)侵權結果發生地。

E.只以法律關係發生地管轄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5專屬管轄

《民訴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同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2.6協議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的規定。

2.7共同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的人民法院在接到這類訴訟材料時,應積極的對案件的管轄進行調查,有權利的應積極的辦理相關的案件審理。沒有權管轄的,應積極的有管轄的的人民法院進行辦理這類婚姻糾紛案件,保護公民的婚姻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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