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32條頒佈 - 讓權益更加規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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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32條頒佈,讓權益更加規範嗎?


近日,我國又頒佈了一條新的法律,那就是最新婚姻法32條。此次最新婚姻法32條的頒佈往大了説,是規範了法律條文,保證了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往小了説,使得我們離婚不是難事,不在麻煩,讓財產分割不再困擾,讓孩子不在流離失所,接下來讓我們詳細瞭解一下。

一、訴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其依據來源於本條規定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種調解屬於民間性質。“有關部門”在實踐中一般是當事人所在單位、羣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等。由這些部門進行調解,符合當事人的非訟心理和社會生活中的傳統習慣,易於當事人認可和接受。也由於調解人一般對當事人的情況比較瞭解,便於做好思想開導工作,緩解夫妻間的矛盾,有助於妥善、及時地化解離婚爭議。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係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於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三,判決

調解不能久調不決,對於調解無效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判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判決准予離婚或者判決不準離婚。

一審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當事人在15天的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對於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即該人離開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訊杳無,已持續達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宣告失蹤的事實如果得到確認,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另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人民法院即應判決准予離婚

通過以上,我給您解讀的最新婚姻法32條的詳細內容,相信您也有了一些見解。最新32條婚姻法的頒佈,無疑是給公民權益得到了規範,得到了保護,讓夫妻之間離婚不再是難事,如果您生活中,也遇到了這樣的困惑,您也可以登陸我們的網站,和在線律師交流,解決您的煩惱,讓離婚不再是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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