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怎麼要回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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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糾紛怎麼要回彩禮?

一、婚姻糾紛怎麼要回彩禮?

婚姻糾紛並不一定可以要回彩禮,可以要回彩禮的條件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有關彩禮的認定情況

(一)決定結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二)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三)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我國法律上並未規定結婚時一定需要支付彩禮,對於彩禮的支付情況,一般是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符合上述條件的,那麼在後期解除婚姻關係時,是可以要回彩禮的,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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