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去申請脱離父母關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一、怎麼去申請脱離父母關係

怎麼去申請脱離父母關係

父母關係包括醫學上的生理關係和法律上的關係,一般情況來講,一旦孩子出生就以為有了父母關係,但若是領養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建立起來的父子關係,就要從法律規定的時間來計算了,那麼在法律上如何斷絕父子關係呢?

(一)有血緣關係的親子關係

1、從法律角度上,親子關係不能自認而解除。我國關於自認的規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其第一款為:“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係的案件除外。”該款明確規定有關身份關係的案件追求客觀真實而不適用自認。身份關係的案件包括婚姻關係案件和親子關係案件兩類。

因此,即使父母和子女雙方均有意斷絕關係,法定的親子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不因為協議而解除。對於這類請求,法院也不會受理。也就是説,在未來的任何時候,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或者子女因為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而需要監護人時,親生父母始終處於第一順位。

(二)若是屬於收養的情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決定是否解除收養關係,在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係後,當事人再去被收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對於領養關係構成的親子關係,由於沒有天然的血緣聯繫,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除,解除後原本的被收養人不再對原收養人負有贍養的義務。但對於有天然血緣的親子來説,法律強制保障其中的權利與義務,以防止有違公序良俗的行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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