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母和子女關係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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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父母和子女關係是怎樣的?

一、離婚後父母和子女關係是怎樣的?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離婚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説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這是從廣泛的概念講,在實踐中,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包括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同的關係中處理是有所區別的,具體如下:

1、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為他們間的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親關係。

這血緣是改變不了的,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來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變。離婚只能解除父母間的夫妻關係,不能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在父母離婚以後,無論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而且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父母離婚前後也不會變化,是一致的。

2、養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也不會因為養父母的離婚而消滅。《婚姻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説養子女在養父母離婚後,仍是養父母的子女,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改變,除非有變更收養關係的事實存在。

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在繼父母離婚後,相對前兩種比較複雜。

首先,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未形成撫養關係的,則在繼父母離婚以後關係消滅;

其次,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可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

2、於繼子女由繼父母撫養成年的,他們的關係不因繼父母離婚而消滅;

3、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的繼子女,繼母或繼父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生母撫養。

綜上所述,有些夫妻自認為在與對方離婚之後就再無瓜葛也就意味着可能和子女之間的關係也會因此而受到影響,但實際上,法律對於親屬血緣上的關係依舊是確認的,只要夫妻生育了孩子就應該永久與其相聯繫而不因離婚而影響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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