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之前房產署名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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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之前房產署名問題有哪些?

結婚之前房產署名問題有哪些

1、房產只屬於署名人。如果是寫男方名下,那結婚後就是共同財產。(除非做了婚前財產證明

2、婚前購房合同房產證如果婚前購房合同是一個人的名字,婚後下發房產證,在全額付款買房的情況下,可以加配偶的名字。婚前購房合同只有一個人的名字,婚後辦理房產證可以不做更改,只有一個產權人。

3、婚前購房合同簽訂完之後,婚後辦理房產證署名夫妻雙方名字,該住房變成夫妻雙方共同財產。辦理產權過户時,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方確定產權人。夫妻雙方如果都是買方,將都是產權人。 婚前購房合同如果買賣合同簽署的時候就是以男女朋友雙方的名義購買,那女方在房產證上可以署名。婚前購房合同如果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房產證上則需要結婚登記後,以配偶身份加進去。

4、寫“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名字很多人認為,與其那麼麻煩,不如把“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名字都登記到產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擁有權利。

假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為“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假如小兩口結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其後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5、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準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不少戀人選擇這種方案。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房產只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假如以後雙方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房產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有條件的贈與行為。假如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登記人的名下,但出資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假如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

6、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這是多數戀人特別是姑娘們喜歡選擇的方案。她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小兩口居住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假如選擇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假如日後雙方離異,父母無權索回出資錢款。假如購房後“準夫妻”並沒有結婚,而是分手,那麼“準婚房”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雙方的共同債務。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關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將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附件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假如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錢款,上海某法院此前曾經出現這樣的判例。

綜上所述,婚前房產署名。應該看出資購買情況,如果婚前父母出資,署名是夫妻雙方的,應當屬於父母贈與子女的,歸雙方共同所有,如果婚前買房貸款,婚後二人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分割時,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應當屬於共有財產,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屬於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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