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但仍未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怎麼補辦結婚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3W
同居多年、但仍未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怎麼補辦結婚證?
律師解析:同居多年、但仍未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應當攜帶户口本、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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