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的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3W

撤銷婚姻的程序是什麼?

婚姻問題已經成為了如今的熱門問題,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有關於婚姻的詳細説明,一般情況下,離婚或者撤銷婚姻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程序來進行,從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關於撤銷婚姻的程序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撤銷婚姻的程序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程序

(一)行政程序,即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符合下列條件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

1、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不超過1年。

2、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聲明。

3、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二)司法程序,即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當事人受脅迫結婚,但不完全符合上述(一)中的條件的,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期限

訴訟離婚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當事人若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自己的相關主張,則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面臨敗訴的危險!

【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關於解決婚姻問題的糾紛也越來越複雜,在婚姻方面有關於申請撤銷婚姻的情況,申請撤銷的程序需要依據法律程序,通常是向登記機關進行申請,在申請的過程中需要提交身份證,結婚證以及書面申請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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