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簡易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5.11K

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因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