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養小三生孩子是重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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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養小三生孩子是重婚罪嗎?

一、婚內養小三生孩子是重婚罪嗎?

1、婚內養小三生孩子不一定是重婚罪,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

重婚有兩種情況:

(1)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

(2)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眾、當事人親戚朋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2、只有重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能追究刑事責任。犯罪的主體即包括有配偶者,也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者。

3、小三生孩子,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話涉嫌重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很複雜的,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要有法律重婚或者事實重婚的證據。

二、重婚罪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刑事責任承擔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民事責任承擔

(1)於事實上的重婚、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忠貞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內養小三生的孩子的行為是合法的,這是由於只要是孩子的父母,那麼原則上就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資格,若是將孩子帶回婚姻家庭來撫養,那麼可以認定為配偶並沒有與小三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故此並不會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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