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如何辦理離婚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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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地如何辦理離婚證手續?

異地如何辦理離婚證手續?

1、異地若是想辦理離婚證手續,只能是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異地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但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異地可以辦理訴訟離婚。

夫妻異地辦理訴訟離婚的程序如下: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異地離婚訴訟費用一般是多少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1目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離婚訴訟費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法院審理後,在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的負擔。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以及申請破產的案件,執行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對於男女一方、或者是雙方都已經離婚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的情形,若是想要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只能選擇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也即不能向非男方、或者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登記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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