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財產問題應當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一、事實婚姻財產問題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事實婚姻財產問題應當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這個已經算是事實婚姻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係。對於財產問題的分配,首先要確定的是否取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但是離婚財產的分配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原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民法典》(2021.01.01生效)中的過錯是指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或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

對事實婚姻關係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事實婚姻關係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實際是確認其為合法有效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的關係適用《民法典》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裁定或應判決准予離婚。

3、事實婚姻關係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補辦登記後,則產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非法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如下:

(1)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2)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解除事實婚姻關係一般是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的,只能是雙方私下去簽訂一份分手協議,在協議之中,可以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問題明確化。但雙方當事人如果在事實婚姻關係當中有孩子的話,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就跟父母是否有與結婚證毫無關係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