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離婚訴訟庭審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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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離婚訴訟庭審如何應對?

離婚涉及很多事情,雙方談不攏的話就會鬧出矛盾。協商不成的,一方可能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受理後,通知雙方出庭時間和地點。對於被告來説,在參加庭審的時候應該準備好答辯狀等相關材料。那麼,被告在離婚訴訟庭審如何應對?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

一、被告在離婚訴訟庭審如何應對?

離婚官司開庭時,當事人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陳述,最好前提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説。由於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儘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並配有相關例證。作為被告,應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不要強調對方某一點的陳述不符合事實,而要把握整個大的方向,不要被對方“牽着鼻子走”,陷入訴訟中的被動。

在辯論階段,聽對方陳述時一定要聚神會神,不要為對方不中聽的言辭氣暈了頭腦。對方説的不對的要點,要拿筆記住,然後繼續向下聽。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反駁。很多當事人在答辯時,往往按對方説錯的地方,一條一條糾正,作為辯論提綱,其實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順着對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對方的陷阱。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是什麼?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説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結合上文,小編分析了被告在離婚訴訟庭審如何應對這個問題。作為離婚訴訟中的被告,參加庭審的時候不要緊張,針對對方提出的訴訟要求,有條不紊的答辯。在答辯的時候,要提供充足的證據,並確保材料來源合法。經過庭審,法院會休庭,然後做出具體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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