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事人的重婚是自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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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當事人的重婚是自訴嗎

婚姻當事人的重婚是自訴嗎

重婚罪是自訴案件,也可轉為公訴案件。配偶既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出軌方及第三者承擔重婚罪的法律後果,

但提起刑事自訴需要配偶一方自己收集證據,此類證據收集難度頗大,法院對於重婚罪的認定標準也是比較高的,有出軌方與第三者的結婚證或者在其他國家登記結婚的文件等一般可以直接認定為重婚。

當然,出軌方與第三者拍攝婚姻紗,共同生活,以夫妻相稱等,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去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一旦婚外情雙方當事人被認定犯有重婚罪時,可能面臨着“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處罰。

二、婚姻認定。

按照《民法典》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説,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為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説,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案件當事人應遵守我國的法律規定,實行一夫一妻制,如違反這類法律規定時,應積極的調查這類案件,對這類違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重婚人員處以兩年及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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