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均為華僑該怎麼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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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為華僑該怎麼訴訟離婚?

一、華僑離婚要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證明;

2、結婚證;

3、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在華居留證明;

5、民事起訴書;

6、授權委託書;

7、書面意見;

8、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4、5、6項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應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準確無誤的中文譯文。

雙方均為華僑該怎麼訴訟離婚? 第2張

二、雙方均為華僑怎樣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均為華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的,無論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雙方自願離婚,都必須向結婚登記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託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託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如果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雙方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後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在我國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雙方均為華僑該怎麼訴訟離婚? 第3張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説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這裏的中文指中文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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