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一方不到庭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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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一方不到庭應該怎麼辦

離婚訴訟中,一方不到庭的情況其實也是有的,雖然常見的被告一方不到庭,但現實中也出現過原告不到庭的情況。那到底離婚訴訟一方不到庭的話,此時應該如何來處理案件呢?區分不同的情況,本站小編總結了相關資料,現在就在下文中為你解答疑惑。

一、離婚訴訟一方不到庭怎麼辦

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但是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誤區,對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應拘傳到庭。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調解無效是判決准予離婚的前提。而調解是由原、被告雙方面對面進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調解將無法進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

其次,由於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為判決依據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審判人員只能聽到原告的一面之詞,無法全面客觀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從而極易導致錯案。

再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一法律規定為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適用拘傳提供了法律依據。

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迴避庭審,則應依法採取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以便依法、公正地審理好此類離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確實下落不明,那麼由於客觀上無法組織原、被告調解,因此,可在審理中取消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裁判。裁判依據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二、離婚訴訟委託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嗎

一般説來,訴訟當事人委託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了,但離婚案件不同於其他民事案件,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能否離婚,取決於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關於這個問題,訴訟代理人往往把握不準,難以就具體情節進行陳述、辯論和説明。因此,離婚案件委託了訴訟代理人的,原則上本人還要出庭。考慮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沒有意義;又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但前述兩項例外也略有不同,對於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書面意見;而對於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

總之,要是原告一方不到庭的話,則法院會按照原告撤訴進行處理,但如果此時是被告一方不到庭,則並不會因此就不對案件做出判決。結合法律中的規定,這個時候可以進行缺席判決,只要原告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那判決離婚也不是什麼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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