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某與丘XX離婚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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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與丘XX離婚糾紛案

全某某與丘XX離婚糾紛案

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閩0823民初1004號

原告全某某。

委託代理人丘瑞勇,福建政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丘XX。

本院在審理原告全某某與被告丘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全某某於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全某某以為了給丘XX悔改和好的機會為由申請撤訴,理由正當,本院予以准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全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45元,撤訴減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全某某負擔。

審判員  温雲球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  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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