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案中的證人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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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案中的證人條件有哪些?

離婚案件中證人的證言對案件的判決起到關鍵性的作用,證人可根據自己看到、聽到實事求是的進行陳述。而在離婚訴訟案中的證人條件有哪些,什麼人可以作為離婚訴訟案中的證人呢,下面小編就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為大家做詳盡解答,希望大家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能夠幫助到大家。

離婚訴訟的證人符合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離婚訴訟時,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作為證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證人是除了當事人和作為訴訟參加人之外的瞭解案件情況的人;

2、證人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其他組織;

3、證人必須具有正確的感知能力和表達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特定情況下可以是未成年人,證人能夠將其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陳述。

下列人員不能充當證人:

1、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就不能向法院提供對查清案件事實有意義的情況,不能作為證人。

2、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不能作為證人。

3、法院審理本案件的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不能充當本案的證人。

相關知識:

根據中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離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哪些人可以作為證人、哪些人不可以作為證人。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中也列舉了離婚案件中的法定時效,哪些情況下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有哪些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出了詳細的介紹和解釋。如果你還有什麼樣的法律問題也可以電話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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