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不到庭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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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不到庭該怎麼辦

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自然需要雙方當事人都能夠出庭,這樣對夫妻之間的事情才能説得清楚,法官最終作出的判決往往都是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的,那麼也才不會影響到最終的判決結果。那現實中如果起訴離婚不到庭的話,這樣的情況下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起訴離婚不到庭怎麼辦

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筆者認為,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誤區,對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應拘傳到庭。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調解無效是判決准予離婚的前提。而調解是由原、被告雙方面對面進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調解將無法進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

其次,由於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為判決依據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審判人員只能聽到原告的一面之詞,無法全面客觀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從而極易導致錯案。

再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一法律規定為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適用拘傳提供了法律依據。

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迴避庭審,則應依法採取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以便依法、公正地審理好此類離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確實下落不明,那麼由於客觀上無法組織原、被告調解,因此,可在審理中取消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裁判。裁判依據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必須調解嗎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後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係。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於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

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着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經過訴訟中的調解,會出現三種可能:第一種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於好。人民法院將調解和好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協議的法律效力至此產生。

第二種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後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並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種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即原告不到庭和被告不到庭。其中屬於原告不到庭的情況比較少,通常此時會按照原告撤訴來處理。但現實中,出現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就多了,不過這裏面也存在多種情況,其中有些是因為被告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法出庭,此時可以要求法定代理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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