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可否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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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可否辦理離婚
不用辦理離婚,如果是94年2月之後沒有辦理結婚證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屬於事實婚姻,只是屬於同居。現在的法律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説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如果是事實婚姻要離婚就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實婚姻而是一般的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關係,但是如果是涉及財產或者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的糾紛就可以起訴到法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1989] 第六條
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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