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深圳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家庭生活中,經常因為不可調和的矛盾出現感情裂痕。很多人的解決辦法就是選擇離婚。當人們存在財產分割等協議難以達成一致的情況,需要通過訴訟進行離婚。每個地方對於訴訟離婚的事件和流程都有細微差別,那麼,深圳起訴離婚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一、深圳起訴離婚多久才可以辦理完呢?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説,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正常情況下,在開庭後大概30天左右一般法院會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做出判決是否准予原告的離婚請求,並一起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做出判決。這裏説明一下關於能否判決離婚的經驗,一般情況下,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對方又堅持不同意離婚的(也就是不同調解離婚),這種情況下法院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不會判決離婚,原告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只能再等六個月以下再次訴訟,隨着堅持的時間越長,起訴的次數越多,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越大,最後離婚一定可以成功。

二、訴訟程序流程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並提供相關證據,向法院進行申請。法院一旦受理,就進入正式歷程,會根據詩經情況對財產權和孩子的撫養權進行明確的判決。訴訟離婚相較於協議離婚程序更為複雜一些,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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