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屬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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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如下:

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屬權登記手續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核准通知書,原件,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辦理初始登記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辦理了轉移登記的,需提交被登記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質監部門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和經比對的複印件);
4、買賣合同,原件; 5、購房發票,個人申請提交原件,單位申請提交原件或經確認的複印件; 6、房屋測繪報告,原件;
7、已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還需提交預告登記證明,原件; 8、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證明,原件。

辦理房屋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 2、受理; 3、審核; 4、記載於登記簿; 5、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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