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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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隨着經濟的增長,社會的不斷髮展,人們物質生活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對精神生活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人們對婚姻的思想,就在也不是七八十年代及以前的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思想了,往往因為一句話就有可能導致離婚。因此,現今社會的離婚率也就成了逐年增長的趨勢。離婚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等。
那麼,因離婚而產生的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需要什麼手續呢?
因離婚方式不同,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也不同。
(1)、登記離婚的。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需要已經離婚的雙方到場並出示身份證、離婚證、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及房屋所有權證等材料。如果離婚協議書沒有經過公證,僅僅有已經離婚的雙方到場並出示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和房產證,房管部門是不會辦理離婚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2)、訴訟離婚的。辦理夫妻離婚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為雙方到場並出示身份證、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及生效證明書和房屋所有權證;如果一方不配合的,作為權利方只能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產權登記部門在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會通知權利方持身份證前往辦理即可。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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