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婚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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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婚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實踐中,婚姻的終止不等同於婚姻無效或婚姻的撤銷。在終止婚姻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前,該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予以撤銷的,則是違法的、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結合。那麼大家知道導致婚姻終止的情形都有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導致婚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實。以配偶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為婚姻終止的原因。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死者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再具備包括婚姻關係在內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婚姻關係也當然的隨死亡而終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時,婚姻關係即告終止;在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時,按照我國的立法規定,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時終止。但是有例外,即當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而原配偶沒有再婚的,他們的婚姻自解除宣告死亡時自行恢復。

(2)離婚的法律行為。

即配偶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係。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自離婚協議登記生效或離婚判決生效之時起,婚姻關係即告終止。

二、婚姻終止的法定原因

(一)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離婚是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1、協議離婚

亦稱雙方自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異,並就離婚的法律後果達成協議,經過有關部門認可即可解除婚姻關係。在我國,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依法登記離婚。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對待離婚或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調解或判決的一種離婚制度。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係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蹤只能經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係,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關係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係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係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係,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為前提。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婚姻自然終止。

而宣告死亡,則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

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行政機關的確認、發給離婚證,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關係就自然終止。

上文中詳細為大家介紹了導致婚姻終止的情形,主要包括兩方面配偶死亡和離婚。婚姻終止後,雙方之間就不再具有夫妻關係。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專業律師會根據你的實際問題幫助你解決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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