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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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的特點:

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有哪些特徵

1、特別程序的審理是對某種法律事實進行確認,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確認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況。

2、沒有原告和被告,特別程序的開始,是因申請人的申請或起訴人的起訴而開始。申請人或起訴人不一定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而且他們沒有對方當事人。

3、實行一審終審,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判決書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或起訴人不得提起上訴。

4、審判組織特別,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審判組織原則上採用獨任制,只有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才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5、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如果發現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是出現了新情況、新事實,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查證屬實之後,可依特別程序的規定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

6、案件審結期限較短,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審理期限較短。按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7、免交訴訟費用,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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