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有哪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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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有些案件適用特別程序,與一般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是不同的,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有哪些特徵?小編在下文作了相關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有哪些特徵?

特別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時所適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審程序的一種。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相對。人民法院審理上述案件,必須遵守如下的一般規定: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於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訴訟費用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特徵,希望能夠幫助你更好地理解特別程序,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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