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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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夫妻離婚後房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在共同財產分割上同樣適應。在離婚時,男女雙方都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照顧子女是為了子女健康成長的需要,減輕因父母利益分割帶給子女的經濟困難和心理負擔。照顧女方利益則是為了體現實質公平,女方在現實生活中處於弱勢地位,這是由客觀環境和條件決定的,因此法院在判決時往往會考慮到這種情況。

(三)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離婚有時是由夫妻一方有過錯引起的,此時法院在判決時就要考慮到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比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或遺棄的一方的利益,多分給他們財產,而對於過錯者,法律規定可以少分財產。

(四)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

法院在考慮處理共同財產分割時,會考慮到這些財產要物盡其用,對雙方離婚後儘快展開各自的新生活都有好處。比如房屋歸屬,誰擁有房屋,誰用金錢補償,可能會考慮夫妻各方現階段或接下來的時間的個人發展規劃來綜合考慮。

(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這一點是最基本的,分割共有財產僅侷限於夫妻兩人之間,不能夠影響到其他人或國家社會的利益。

二、離婚時孩子的財產歸誰?

父母離婚的並不影響孩子名下的財產歸屬,該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孩子所有,財產登記在孩子的名下,其所有權是屬於孩子,而不是離婚的父母。

離婚的夫妻屬於非物權人,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繼續以孩子法定監護人的身份替孩子管理名下的財產,直至到成年。

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只能處分對孩子權益有利的行為和財產。

在離婚的時候,孩子的名下如果有房產等資產的話,還是屬於孩子自己的。父母沒有權利處置孩子自己的財產。在進行離婚的時候,雙方當事人可以先商量好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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