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解除也要支付生活費給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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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養關係解除也要支付生活費給養父母?

收養關係解除也要支付生活費給養父母

收養關係解除也要支付生活費給養父母,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解除收養關係後的財產效力】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二、收養關係的解除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關係惡化而協議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解除收養關係後的身份效力】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由此可見,收養關係解除後,要不要給養父母付生活費的這個問題,其實還是要根據解除收養關係的原因分析的,部分養子女成年以後有虐待或遺棄養父母的行為,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返還收養當事人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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