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掌握幾個證據才能被判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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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掌握幾個證據才能被判重婚?

要掌握幾個證據才能被判重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重婚罪是指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與之結婚的情形。

重婚罪屬於可公訴、可自訴的案件,若難以取得證據,也可以直接報警,由警察去立案偵查,獲取證據。

若警察未予立案,還可以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如果構成重婚的兩人已經領了結婚證,則需要的證據有結婚證或者偽造的結婚證以及與他人生育小孩的證據。

2、以夫妻名義對外同居沒有領取結婚證,則需要提供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證明男女雙方對外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主張對方構成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係上的表現。在社會裏,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司法機關在對重婚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時,是需要進行調查取證並掌握相關證據的,當事人也可以合法的向司法機關提交相關證據,特別是兩個人在一起以夫妻名義生活的音頻、視頻資料,具體的判罰結果應當根據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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