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對於事實婚姻去哪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一、通常對於事實婚姻去哪認定?

通常對於事實婚姻去哪認定

事實婚姻可以到公安機關或法院認定,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因為婚姻關係產生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其實六七十年代的很多老人之間的這種關係就是事實婚姻,如果是這種事實婚姻,那可以到民政局去辦理一下結婚證,但是在我國新法律制度出台以後,仍然以為辦結婚典禮就形成夫妻關係的這種想法比較欠缺法律意識,這種所謂的事實婚姻按照同居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