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對於事實婚姻如何取證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6W

一、原告對於事實婚姻如何取證?

原告對於事實婚姻如何取證

事實婚姻如何取證這個問題不是法定的,一般可通過以下證據證明存在事實婚姻: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事實婚姻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三、事實婚姻糾紛的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三十二條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事實婚姻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原告在起訴的時候需要自行取證,如果自己不會取證,可以考慮聘請專業律師,民事糾紛中對於取證也有要求,如果提供虛假證據,材料法院是不會採納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