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和通姦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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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和通姦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同居和通姦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同居和通姦的區別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同居一般是指異性之間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在一起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雙方都未婚而在一起長期居住的,法律並無禁止,也不提倡。但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同居的行為,則為法律所禁止,甚至有些行為還可能觸犯法律,如重婚罪、破壞軍人婚姻罪等。

而通姦一般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同居的行為就屬於通姦,只是兩人都是未婚者而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不能稱為通姦。

二、同居的類型具體有哪幾種?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同居不等於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重婚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狗役。”在司法實踐中,同時還可以處以重婚者向無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

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同居關係處理原則不盡相同:

第一種單純同居關係,指同居關係雙方均為未婚男女,民法典對此種同居關係不鼓勵,但未明文禁止。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抉擇生活的權利,對此類同居關係的存在和解除,不予干涉也不支持,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種構成事實婚姻的同居關係,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未按民法典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事實婚姻等同合法婚姻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婚姻關係的解除一般要經訴訟程序。

在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不認定為事實婚姻。若需解除,按同居關係處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僅就解除同居關係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種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同居關係處理,一般不認定為重婚罪。若需解除,可自行解除,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法院應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第四種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重婚罪,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對因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應宣告予以解除。

重婚罪案件的追訴,賦予了被害人更多的救濟手段。這類案件被害人可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再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將按自訴程序處理。

未依法經過婚姻登記的結合,不受法律保護。在雙方發生爭議後,對於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只能按照各自份額來決定其歸屬。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無配偶一方,同樣構成重婚罪,並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由於同居本身也分成好幾種不同的情況,有些感情比較穩定的情侶關係,在結婚之前就居住在一起的,這種行為無可厚非,但還有一部分是有配偶也長期在外和第三者同居,如果是這種情況下的同居,和通姦本質上並沒有多大的區別。無論是同居還是通姦,都沒有違反我國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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