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退和開除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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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退和開除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勸退和開除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勸退和開除的區別主要就是表現形式不一樣而已。

開除,也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就是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勸退,字面意義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的含義,協商的目的是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規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二、依法辭退員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1、試用期辭退;

2、嚴重違紀員工的辭退;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的辭退;

4、違法兼職員工的辭退;

5、欺詐、脅迫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員工的辭退;

6、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的辭退;

7、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員工的辭退;

8、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員工的辭退;

9、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有關員工的辭退;

10、經濟性裁員。

三、辭退員工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要知道,在員工已經犯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公司不會勸退該員工,而是直接予以開除。可所謂的勸退基本上就是對那些所謂的辦公室老油條,對公司沒有任何的貢獻,但是公司又得照常的給當事人支付工資,這部分員工都是有可能會被公司勸退的,但理論上勸退也是應該有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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