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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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遺囑具有可撤回性,因此,在遺囑發生效力前,遺囑人可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兩種。
1、遺囑變更、撤銷的明示方式
遺囑變更、撤銷的明示方式是指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遺囑。遺囑人以明示方式變更、撤銷遺囑的,須以法律規定的設立遺囑的方式進行。《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0條第3款規定:字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只有到公證機關(原則上到原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後方為有效。
2、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方式
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方式是指遺囑人雖未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所設立的遺囑,但法律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人有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意思表示,並實際產生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法律後果,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①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互牴觸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推定後立的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的遺囑(公證遺囑參見1)。
②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部分移轉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③遺囑人故意銷燬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原遺囑。原遺囑毀壞後是否又立有新遺囑不影響推定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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