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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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合同當中其實都是有違約方面的約定,主要涉及到的就是違約情形和違約責任,當然在我國民法典》中對合同違約的責任也是有一定的規定,其中主要就是民事方面的責任。那究竟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怎樣的

簽訂合同,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合同一旦簽訂,任何一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對合同中任一條款的違反,都將被視為違約而被追究相應的責任。一般而言,違約的行為主要有不履行合同,不適當履行合同和遲延履行合同三種形式。一旦出現以上違約行為,作為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就應當以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繼續履行和採取補救措施等形式追究其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經濟合同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支付對方當事人的一定數額的款項。一般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兩種方式。所謂法定違約金是由有關法律、法規對某些合同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的數額或比率。而約定違約金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約時通過協商所確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合同當事人違約後,如果合同中有違約金的規定,應按合同中規定支付違約金,否則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如果既沒有約定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則按賠償金的方式加以支付。

2、賠償金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由於違約給合同對方造成損失,損失數額超過了違約金,或者合同中沒有違約金的規定,違約方補償對方損失部分應當支付的一定數額的款項。一般來説依據我國經濟民法典與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向對方當事人支付賠償金,僅僅是補償性質,沒有懲罰性質,所以賠償金數額以對方實際損失為限。

對方不能要求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兩部分,所謂直接損失指一方給對方已經造成的財產的毀滅、減少、滅失和為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而可得利益損失則指如果合同能夠按約履行而本可獲得的利益的損失。在實際損失中,直接損失一般計算比較明確,但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則不宜估量。但是企業不可以借對方違約之名,誇大損失程度,而只能在訂約時雙方所能預見到的因不能履行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損失範圍之內提出賠償要求。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違約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一般來説繼續履行作為一種違約之後的合同責任,除必須具備一般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之外,還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合同未解除而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有繼續履行的必要和繼續履行的可能。也就是説,如果法律規定不需要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或者違約方已無繼續履行能力的,可以不適用於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要求。

實踐中,如果您遇到了買賣合同糾紛,且這糾紛是由於對方違反合同造成的,您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對方拒不承擔違約責任,您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在訴訟的過程中,您要重視對相關證據的收集,要收集對方違約的證據。至於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上文中介紹有三種,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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