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責任田可以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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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的責任田可以繼承嗎?

農村的責任田可以繼承嗎

責任田可以繼承,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個人只是作為分配土地時必須考慮的人口數量。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時,作為承包方的户還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死者在承包時分配的土地份額由家庭內部其他人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宅基地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

我國《土地管理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宅基地是農民集體財產,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而且這一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資格。

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財產繼承權是我們每個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既可以依法行使這項權利、接受遺產,也可以依自己意願、放棄繼承遺產。放棄遺產必須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繼承人一旦明確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永久失去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變更、撤銷。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他們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了遺產的繼承人,也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的義務

除了農村的責任田之外,在林地和草地的承包期限內承包人去世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繼承承包權,在農村基本上只有宅基地是不可以被繼承的,但實際上宅基地跟自建房是一體的,繼承人可以繼承自建房,繼承了自建房自然也就擁有了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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